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新一轮科级干部聘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11-20    浏览次数:

学院各党支部、各系(室、中心):  

    根据《安徽工业大学新一轮科级干部聘任工作指导意见》(安工大党〔2023〕104 号)等的相关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新一轮科级干部聘任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聘任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院党委负责具体实施,学院纪委负责监督。
    二、岗位设置  
    以学校核定的学院内设(下设)机构及科级干部职数为依据,科级岗位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1.办公室主任(副主任)1 个;党委秘书(组织员)、教学秘书、科研(研究生)秘书(正科级或副科级)各 1 个;分团委书记(正科级或副科级)1 个。
    2.正、副科级辅导员。
    三、岗位聘期  
    本次聘期为四年,聘期内除因学校工作需要调动外,原则上不再调整岗位。在同一科级岗位工作满 8 年或两个聘期的,鼓励进行岗位交流。
    四、聘任对象  

    所有符合本次科级干部聘任条件的本校在职教职工。

    五、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  

    1.聘任对象的任职资格条件按照《安徽工业大学新一轮科级干部聘任工作指导意见》(安工大党〔2023〕104 号)相关规定执行。
    2.具体岗位职责和基本要求另行在学院网站公布。
    六、聘任程序  
    (一)动员部署(11 月 22 日前)
    学习传达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院科级干部聘任工作实施方案,及时报学校科级干部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在学院网站公布科级干部岗位职责和基本要求,动员并指导学院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
    (二)个人申报(11 月 23-24 日)
    申报人根据公布的任职资格和岗位填报志愿。申报人员可填报 1-2 个职位志愿并表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同时报送党委组织部、学院(党委书记)。
    (三)资格审查(11 月 29 日前)
    1.对照《安徽工业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安工大党〔2020〕11 号)、《安徽工业大学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办法》(安工大党〔2018〕92 号)等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是否同意申报的审查意见分别向党委组织部、申报人进行反馈。
    2.申请提任学院团委书记的,应把经学院审查同意申报后的志愿表同时报学生工作部、团委。
    3.申请提任科级辅导员的,应把经学院审查同意申报后的志愿表报学生工作部。

    (四)民主推荐(12 月 5 日前)

    申报人来源单位党组织对符合续聘、交流条件的科级干部进行考核测评;对申报提任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推荐。其中申报提任学院团委书记和晋升职级的辅导员,按照《安徽工业大学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办法》有关规定,分别由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负责开展任职考核推荐,学生工作部汇总综合测评结果;申报提任其他岗位的人员,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民主测评推荐。测评推荐结果反馈给学院(党委书记),作为学院初始提名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初始提名(12 月 8 日前)
    学院党委根据岗位职数、个人申报、资格审查、测评结果、干部一贯表现等情况,对聘任岗位对象人选进行提名,经征求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意见后,报送党委组织部进行汇总审核。其中科级团干部和科级辅导员的初始提名应事先征求校团委或学工部意见。
    (六)正式提名(12 月 22 日前)
    党委组织部对学院初始提名人选审定结果反馈后,召开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正式提名人选及拟提任考察对象。
    (七)组织考察(12 月 29 日前)
    在校党委组织部指导下,学院党委组建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发布考察预告,对拟提任科级干部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内容、程序和要求,参照校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八)研究决定(2024 年 1 月 3 日前)
    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召开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岗位拟任人选(一般采用票决方式)。研究结果及任职公示信息报党委组织部。

    (九)任职公示(2024 年 1 月 11 日前)

     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在校园网进行任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十)发文聘任(2024 年 1 月 15 日前)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文聘任,办理任职手续。任职前,学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将对新任干部进行一次任前谈话和党风廉政谈话。
    七、纪律要求  
    本次聘任工作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安徽工业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安工大党
〔2020〕11 号)《安徽工业大学新一轮科级干部聘任工作指导意见》(安工大党〔2023〕104 号)等的有关规定。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安徽工业大学新一轮科级干部聘任工作指导意见》(安工大党〔2023〕104 号)等的有关规定,或校党委相关要求执行。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委员会
2023 年 11 月 20 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