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与法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9-02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成长,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青年教师实施导师指导制度,不断提高青年教师教学质量和教学、科研能力。

第三条  院(教学)办公室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管理协调、组织考核以及建档等工作。

第四条  教学副院长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监督并对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各系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落实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坚持立德树人,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有较强的指导能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原则上由本专业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系列的在职教师或离退休教师担任。

第七条  聘请指导教师的程序

(一)制定计划:各系制定切实可行的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择优选定指导教师。

(二)签订协议:聘请系与指导教师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待遇和考核要求。

第八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关心青年教师思想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为人民教育事业献身的理想,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二)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对青年教师进行全面指导,协助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提出培养措施和目标。在指导期内使青年教师达到较好的教学水平。

(三)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

(四)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以及承担的教学任务,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每学年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听课不少于 10学时;组织并指导青年教师认真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习、学生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

(五)在听课、试讲的基础上,负责向系提出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对转正、定职、考核等提出意见,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调整意见。

(六)有针对性地协助青年教师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开展有关科研工作,如参编教材、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及研究论文的撰写等。

第九条  指导教师的考核

由青年教师所在系组织实施,其考核结果报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青年教师的范围

(一)进校不满3年的专任青年教师。

(二)讲师以下(不含讲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

(三)其他经教务处、质控中心、院(系)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的职责

(一)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

(二)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旁听指导教师教学(听课次数由指导教师决定),并做好听课小结;协助指导教师答疑、辅导学生作业等。

(三)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

(四)积极参与指导教师的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及研究论文的撰写等。

(五)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积极参加培训进修,努力提高学位层次(青年教师外出进修期间,仍应在每学期末向指导教师书面汇报进修情况)。

(六)青年教师在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情况进行总结,并向院、系汇报,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指导期一般为1-2年。经指导教师指导一年后,青年教师课堂教学评价应达到良好水平。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水平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认定。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的考核

青年教师的考核采取日常考察与期满考核并重的方式,具体考核工作由教学副院长全面负责,指导教师协助做好考核工作;如考核不合格,系及指导教师应分析原因,作出延长指导期限或调整岗位等处理。

第十四条  青年教师所在系及指导教师共同签订《指导青年教师责任书》,并针对青年教师实际情况填写年度《青年教师培养计划》,系将据此确认指导教师人选,同时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作好记载。被指导青年教师每年应填写《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交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院、系每年对导师指导与青年教师进修情况作出全面考核总结,其考核结果在公布后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院对认真履行职责指导教师实行专项津贴(每月100元),对积极履行职责、表现突出的导师和优秀青年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在指导教师聘任期间,对于教务处、质控中心等部门在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指导教师应协同院、系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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