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8-23    浏览次数:

 

各院(部)、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第三批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第八批后备人选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273号),现将选拔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根据三个文件(见附件1、2、3)的要求,对照相关条件,认真推荐人选,确保推荐质量。上报材料时,推荐单位应提供《会议审查记录》。

二、被推荐人选根据文件要求,认真填写《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人选情况登记表》一式3份、《简明登记表》一式11份(表样可从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表中“所在单位意见”栏由学校填写。

三、被推荐人选提供100字左右的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情况介绍包含如下内容:论文、论著数量、级别等详情(外文必须有论文检索),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数等详情,省级以上获奖情况详情,学科建设情况。

2、材料的整理与装订,直接关系到评审结果。请将相关证明材料的目录、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应有封面)。

四、为便于在报送材料前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查且省教育厅拟在8月10日前召开相关评审会,请在2010年8月6日前将相关材料分个人专袋报人事处。联系人(电话):汪春胜(2311649、13170055588)、江文丽(2311647、13956220621)。相关材料,请发送电子版至jiangwl@ahut.edu.cn,以便一并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开展第三批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第八批后备人选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273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制定的安徽省培养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1996〕36号)

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43号)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1:(来源网络)关于开展第三批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第八批后备人选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273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皖办发〔2008〕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制定的安徽省培养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1996〕3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4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三批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第八批后备人选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推荐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选拔推荐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范围、对象和条件,按照皖人社发〔2009〕43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选拔推荐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的范围、对象和条件,仍按照皖政办〔1996〕3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选拔数量

第三批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第八批后备人选的选拔数量各100名左右。

三、选拔推荐程序

(一)选拔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由单位推荐,分别统一填写《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人选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简明登记表》一式十份(可从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经所在单位、省直主管部门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于8月31日前连同推荐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学科将推荐材料分送各学科评议组,评议组负责对被推荐人近五年来取得的各类奖项、成果和业绩进行评议,并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各学科评议组的评议结果,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审。对经评审通过的人员,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推荐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选拔推荐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地开展。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551-2663176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2:(来源网络)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制定的安徽省培养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1996〕36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省科委、省教委、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科协制定的《安徽省培养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安徽省培养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实施方案

(省人事厅  省科委  省教委  省财政厅  省计委  省科协  1996年3月26日)

 

为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跨世纪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和省第六次党代会提出的富省强省的战略目标,加快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8号)和人事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 “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专发〔1995〕147号)精神,特制定我省培养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培养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迎接世界新技术革命挑战的要求。根据21世纪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采取切实措施,强化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努力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以及结构合理、高效精干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顺利完成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新老交替,是当前我省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提高我省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繁荣文化教育事业,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对促进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加速专业技术队伍的梯队建设,将有积极推进作用。

二、总体目标

结合国家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工作,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针对我省学科的分布情况和优劣态势,有重点、分步骤培养我省跨世纪人才,到1997年遴选和掌握200名或更多一些30-40岁左右的优秀人才,作为重点培养对象。争取到本世纪末,实现一、二级学科的主要学科专业有2-3名50岁以下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在这些带头人中培养出3-5名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世界科技界有较大影响的青年科学家;30-50名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学科优势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三、范围和条件

选定重点发展学科的领域:

(一)对保持我国和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后劲起重要作用的基础学科领域。

(二)对农业和农村经济上台阶和农业现代化有重大影响的技术领域。

(三)有利于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技术领域。

(四)有利于加强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的技术领域。

(五)高新技术研究领域。

(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的金融、贸易、法律等学科领域。

(七)对提高我省文化、教育、卫生水平起关键作用的学科领域。

(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优先支持的基础科学研究领域和其它方面国家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领域。

后备人选应具备的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个别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基础理论知识扎实,专业学术水平高深,知识面广,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有明确的研究方向,能把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科研和开发能力强,其科研或开发成果已获省(部)级以上的奖励和同行的承认;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在生产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创见性、开拓性,对学科发展有突出贡献,并获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至少有一门外语达到读、听、写、说四会。

(三)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有较强的科研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程序和方法

(一)由单位推荐,经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送省培养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分送各学科评议组,评议组的同行专家对人选进行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二)省级学术团体可按照条件,分别对本学科领域的后备人选提名,交所在单位研究推荐。

(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学科评议组评议结果,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审,最后领导小组确定重点培养对象,作为省级后备人选和推荐到国家人选名单。

五、培养和管理

(一)对后备人选要合理使用,委以重任。各级各类学术委员会、学术团体、评审委员会和咨询机构要吸收后备人选参加各类学术和技术活动,使他们及时吸收新的知识,获取新的信息,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提高参与国际国内科技竞争的素质和能力。各级科技、计划和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吸收他们参与国家和省各类科研规划、计划和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及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省、部门重大的科研和生产项目,让他们在项目、课题中承担重要任务,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二)后备人选所在单位要根据后备人选的发展方向,制定培养规划,要针对不同阶段的预期目标提出不同的要求,交待不同的任务;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工作,积极支持、合理安排他们出国研修、开展国内外交流和科学实验活动,做到紧张、有序,同时要保证后备人选具有择业自主权、时间支配权、效益分配权。

(三)要充分发挥中老年专家学者在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工作中的作用。中老年专家要热情做好传、帮、带工作,毫无保留地传授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帮助后备人选确立在学术界的学术地位,同时后备人选要多向老专家学习,虚心接受指导。各级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尽可能改善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培养后备人选工作的投入。省财政每年度适当安排一定经费。并从教育和科学技术两个发展基金中分别按年利息15%的比例拿出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教育、科技两系统的后备人选。同时争取社会赞助部分经费,设立专项基金。根据后备人选的实际要求,定向投入,重点支持,主要用于后备人选承担重点科研项目和课题的经费补贴,资助后备人选进修培训和出版专著、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吸引海外优秀人才为我省服务等,表彰奖励培养出高层次人才的导师和实施培养工程成绩卓著的单位。同时后备人选所在单位要有必要的匹配,拿出部分资金,改善本单位后备人选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继续做好中国青年科技奖的选拔推荐工作。对做出较大成绩的后备人选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特别突出的要给予重奖。

(五)积极从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中选拔后备人选,加强对他们的培养和管理,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对入选的后备人选开展科研工作要予以重点资助,支持他们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

(六)进一步完善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选拔制度,把选拔工作与培养跨世纪人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今后选拔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5岁以下优秀中青年专家的比例,应不少于全省选拔指标的30%。对列入省级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的,在选拔省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中,优先予以考虑。

(七)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科学管理,采取分步实施办法,做到有序、有效地开展。

1.动态培养。对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实行动态培养,不搞终身制、津贴制。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及时遴选调整,谁的培养前途大就培养谁,谁的成就突出就奖励谁。

2.跟踪考核。考核工作主要由各地、各部门人事、科技、教育等部门负责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后备人选的德、能、勤、绩,重点是工作实绩和业务能力,并建立考绩档案,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后备人选的留汰、奖励情况。对不宜作为后备人选的要及时更换,对新涌现出来的符合后备人选条件的优秀人才,要充实到后备人选队伍中来,以确保后备人选队伍的质量。

3.分级管理。省培养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管理列入国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及列为省重点学科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一般学科的省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由地、市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每年度将培养考核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和地方培养造就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有关政策的调研处理。

4.分步实施。随着经济和科技阶段性的发展,培养工作无论从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1997年前先选择一批高水平、强学科和直接影响我省经济建设的关键性学科实施,通过积累经验、积累资金逐步扩大到重点领域,再扩展到其他学科和技术领域。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成立安徽省培养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具体承办日常工作。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学术团体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推荐工作,各行署、市政府负责本地、市的选拔推荐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各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具体人选由领导小组确定,下设各学科评议组,在评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重视培养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实施工作的落实。

 

附件3:(来源网络)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皖办发〔200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旨在围绕建设创新型安徽,进一步加强我省学科、专业梯队建设,充分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各自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作用,提高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推动科学发展、加速安徽崛起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三条  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人数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情况确定。其选拔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各地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范围和对象为:在我省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直接从事基础研究、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等工作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工作按二级学科进行。选拔数量一般每个学科为1至2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可适当增加选拔数量。

第七条  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能把握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指导、培养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一般应具有教授、研究员及相应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未设正高级职称的系列除外),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领域取得创造性的重大成果,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得到同行专家公认;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主要完成者);或获得多项省(部)级科学技术二、三等奖及相当奖励(主要完成者)。

(二)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成果在学术界有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主要完成者);或获得多项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二、三等奖及相当奖励(主要完成者)。

(三)在完成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成果转化、推广应用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主要完成者);或获得多项省(部)级科学技术二、三等奖及相当奖励(主要完成者)。

(四)我省某学科、专业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为推动该学科、专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并获得重大社会效益。

第三章  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由单位推荐,填写《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九条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推荐材料分送各学科评议组进行评议,提出初选名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各学科评议组评议结果,提请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公布,并颁发《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应积极发挥在本学科、专业的领军作用,把握本学科、专业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推动科研梯队和人才队伍建设;主持或参与制定安徽省相关领域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及组织管理工作,以及各类专家和项目评审等工作,组织带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促进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优先申报科技活动项目,优先获得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资助;优先申报“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和安徽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及安徽省“首席专家”等。

第十三条  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所在单位、地区和部门,要充分发挥他们的带头作用,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优先提供急需的科研经费和仪器设备,有计划安排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或培训、考察活动,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单位工作需要,可按规定程序优先办理延退手续。

第十五条  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认定期限为五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算)。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在学术和技术工作中取得新的成绩,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可再次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或所在市负责对本部门、本地区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考核。考核工作可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除考核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之外,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和业务能力,主要包括承担项目、技术创新、获奖成果、发明专利、论文著作、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情况。具体考核细则由所在市或省直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对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谎报成果,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认定期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  对应取消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资格的,经所在地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要把选拔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力协作,保证选拔和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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